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四百一十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拉线急停闭锁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张紧行程限位保护装置。
(四)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五)在大于16º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等设施,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六)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七)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八)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九)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4.芳纶输送带,8~10;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7~8。
(十)应当加强带式输送机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输送带与井巷设施设备、底板、侧帮及底部积存浮煤、杂物摩擦运行,严禁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卡滞运行。
2.每天应当对带式输送机的运行状态和完好情况进行1次巡检。
3.每周应当进行1次保护性能井下试验;不能在井下试验的,应当每天检查,每季度升井试验。
第四百一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在2~3之间;制动装置应当具备手动和自动双重制动功能。
(三)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2.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绳槽至输送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3.人员乘坐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者仰卧,应当面向行进方向。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触摸输送带侧帮。
4.上、下人员的地点应当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者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当有标志或者声光信号,距离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机头机尾下人处,必须设有人员越位的防护设施或者保护装置,并装设机械式倾斜挡板。
5.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6.应当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乘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第四百一十二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碰头从车厢(体)向外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四百一十三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以上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机车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七)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九)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十)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第四百一十四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湿式排气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
(二)采用其他排气形式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三)柴油机动力装置排气管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四)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当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五)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六)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当满足相关规定。
(七)必须配备灭火器。
(八)必须有保证安全加油的措施。
第四百一十五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以上机车、3t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线路的轨道:在用的,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新建、改建的,应当采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必须按照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第四百一十六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三)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当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²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四百一十七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
第四百一十八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项设计。
(二)单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双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6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和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
(三)新建的架空乘人装置,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º,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7的规定。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在用的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坡度超出表7中规定时,运行速度不得大于0.7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13m,并有保证人员安全上下车的措施。
表7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m/s)
| 巷道坡度θ/(º) | 28≥θ>25 | 25≥θ>20 | 20≥θ>14 | θ≤14 |
|---|---|---|---|---|
| 固定抱索器 | ≤0.8 | ≤1.2 | ||
| 可摘挂抱索器 | / | ≤1.2 | ≤1.4 | ≤1.7 |
(四)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3倍。每周至少检查1次闸瓦(片)磨损情况、闸瓦(片)与闸盘间隙及接触面积,不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各乘人站应当设上下人平台,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
(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张紧行程限位、防反转、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需经现场核查,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人工复位、重新启动。
驱动轮和尾轮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栏应当处于常开状态。
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八)巷道应当设置照明。
(九)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十)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严禁采用插爪式、抱轨式斜井人车运送人员。
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全程双侧卡轨装置,每组卡轨装置应当紧随轨道移动,在任何工况下均应当卡轨运行。
(二)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三)组列运行的车厢间应当采用硬连接加保护链的连接方式,连接应当具备止脱措施。头车、尾车应当具备制动功能。
(四)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五)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六)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七)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八)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1次。
(九)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和安全检测检验。
第四百二十条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六)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七)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
(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第四百二十二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第四百二十三条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四十条规定。
(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第四百二十五条 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二)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三)必须设置既可以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
1.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其他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2.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²。
(四)胶套轮材料与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
(五)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头车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灯。
(六)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必须具备2路以上相对独立回油的制动系统,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司机应当配备通信装置。
(七)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2.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3.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4.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5.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
第四百二十六条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机单轨吊车和钢丝绳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º;气动单轨吊车不大于20º;铅酸蓄电池单轨吊车不大于15º;锂电池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大于15º时,工作制动力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25º
(二)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三)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五)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
(六)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七)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八)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第四百二十七条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二)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4.严禁车辆空挡和熄火滑行。
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6.严禁进入微风、无风区域。
(七)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九)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二)使用中的无轨胶轮车,应当每周对制动效果进行1次试验,每月对液压油路系统进行1次检查,每年对无轨胶轮车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四百二十八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四百二十九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四百三十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²。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照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四百三十一条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
(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四百三十三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8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8要求时,必须设防撞绳。
表8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mm)
| 罐道和井梁布置 | 容器与容器之间 | 容器与井壁之间 | 容器与罐道梁之间 | 容器与井梁之间 | 备注 |
|---|---|---|---|---|---|
|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 200 | 150 | 40 | 150 |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 20 |
|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 (木罐道) | 200 | 50 | 200 |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 25 | |
|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 (钢罐道) | 150 | 40 | 150 | (同上) | |
|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木罐道) | 200 | 200 | 50 | 200 | |
|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钢罐道) | 200 | 150 | 40 | 150 | |
| 钢丝绳罐道 | 500 | 350 | 350 |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 200 |
第四百三十四条 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当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者阻旋转钢丝绳。
第四百三十五条 应当每年检查1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及时加固,发现防腐层剥落及时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当涂防腐剂。
第四百三十六条 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
第四百三十七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者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者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系好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四百三十八条 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四百三十九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四百四十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四百四十一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水平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照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四百四十二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并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四百四十三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9所列数值。
表9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 提升速度*/(m·s⁻¹) | ≤3 | 4 | 6 | 8 | ≥10 |
|---|---|---|---|---|---|
| 过卷、过放距离/m | 4.0 | 4.75 | 6.5 | 8.25 | ≥10.0 |
*提升速度为表9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四十四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 用途分类 | 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
|---|---|
| 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 9 |
| 缠绕式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 9 |
| 缠绕式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混合提升时**) | 9 |
| 缠绕式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物料时) | 7.5 |
| 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物料 | 6.5 |
| 摩擦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 9.2-0.0005H*** |
| 摩擦式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 9.2-0.0005H |
| 摩擦式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混合提升时**) | 9.2-0.0005H |
| 摩擦式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物料时) | 8.2-0.0005H |
| 摩擦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物料 | 7.2-0.0005H |
|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运人 | 6.5-0.001L**** 但不得小于 6 |
|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运物 | 5-0.001L 但不得小于 4 |
| 无极绳绞车 运人 | 6.5-0.001L 但不得小于 6 |
| 无极绳绞车 运物 | 5-0.001L 但不得小于 3.5 |
| 架空乘人装置 | 6 |
|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 6 |
| 张紧装置用钢丝绳 | 5 |
|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 (按照动载荷计算) | 3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二)在用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规定值时,应当及时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四十五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1的要求。
表11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 钢丝绳用途 | 钢丝绳种类 | 新绳(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 在用绳(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 说明 |
|---|---|---|---|---|
| 升降人员或者 升降人员和物料 | 光面 | MT/T 716 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 新绳的 90% | 在用绳按照 MT/T 717 标准 (面接触绳除外) |
| 升降人员或者 升降人员和物料 | 镀锌 | MT/T 716 中钢丝韧性指标 | AB 类:新绳的 85% B 类:新绳的 90% | (同上) |
| 升降人员或者 升降人员和物料 | 压实股 | MT/T 716 中钢丝韧性指标 | 新绳的 90% | (同上) |
| 升降物料 | 光面 | MT/T 716 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 新绳的 80% | (同上) |
| 升降物料 | 镀锌 | MT/T 716 中 A 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 新绳的 80% | (同上) |
| 升降物料 | 压实股 | MT/T 716 中钢丝韧性指标 | 新绳的 80% | (同上) |
| 罐道绳 | 密封 | YB/T 5295 中钢丝韧性指标 | 新绳的 90% | 按照 YB/T 5295 标准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三)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四)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五)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一)所要求的检验。
第四百四十七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止使用: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时。
(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的钢丝绳,不受(一)、(二)限制。
(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七)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八)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
(九)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
(十)大型以上矿井的提升系统应当采用无损探伤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钢丝绳进行综合检查。
第四百四十八条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2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
表12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 项目 | 钢丝绳类别 | 报废标准 | 说明 |
|---|---|---|---|
| 使用期限 | 摩擦式提升机 提升钢丝绳 | 2年 | 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1 年。如果经无损探伤等手段综合检查,钢丝绳仍能满足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再延长使用,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 使用期限 | 摩擦式提升机 平衡钢丝绳 | 4年 | (同上) |
| 断丝 |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 | 5% |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 1个捻距内 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 |
| 断丝 |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和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 | 10% | (同上) |
| 断丝 | 罐道钢丝绳 | 15% | (同上) |
| 断丝 |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 | 25% | (同上) |
| 直径缩小 | 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制动钢丝绳 | 6% | 1. 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 2. 使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 50%时,应当更换 |
| 直径缩小 | 罐道钢丝绳 | 15% | (同上) |
| 锈蚀 | 各类钢丝绳 | 1. 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员 2.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
(二)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四十九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者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者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直径缩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段的长度伸长率达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者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五十条 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巷运输设备。
(二)无极绳绞车。
(三)架空乘人装置。
(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五十一条 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五十二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3的要求。
表13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 用途 | 安全系数最小值 | |
|---|---|---|
| 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 13 | |
|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 升降人员时 | 13 |
| 升降物料时 | 10 | |
|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 10 | |
| 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 | 13 | |
|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 | 6 | |
| 无极绳的连接装置 | 8 | |
|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 | 运人时 | 13 |
| 运物时 | 10 |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按照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常温(15℃)下不小于100J。
2.低温(-30℃)下不小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矿车连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以及使用后每隔1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前,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七)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更换钢丝绳前,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八)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标准连接装置进行连接的,必须经过安全风险分析,安全系数必须满足表13的规定。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四百五十三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当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
| 用途 | 最小比值 | 说明 | ||
|---|---|---|---|---|
|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 井上 | 90 | 在这些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当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 |
| 井下 | 80 | |||
| 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 井上 | 80 | ||
| 井下 | 70 | |||
|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 80 | |||
|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 80 | |||
|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 60 | |||
|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驱动轮和尾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 60 | |||
| 无极绳绞车的驱动轮 | 50 | |||
|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 40 | |||
| 斜井提升的游动天轮 | 围抱角大于60° | 60 | ||
| 围抱角35°~60° | 40 | |||
| 围抱角小于35° | 20 | |||
| 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 | 50 | |||
| 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 | 20 |
第四百五十四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
(三)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卷筒上装设过渡绳楔,卷筒强度满足要求且卷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要求,可以按照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四)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的限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百五十六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第四百五十七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更换钢丝绳后,应当分析检查摩擦轮绳槽与钢丝绳的适配性。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
(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
(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
第四百五十八条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 项目 | 立井提升 | 斜井提升 | ||
|---|---|---|---|---|
| 升降人员 | 升降物料 | 串车提升 | 箕斗提升 | |
| 加(减)速度/(m·s⁻²) | ≤0.75 | ≤0.5 | ||
| 提升速度/(m·s⁻¹) | $\text{v≤0.5}\sqrt{\text{H}}$,且不超过12 |
$\text{v≤0.6}\sqrt{\text{H}}$ |
≤0.5 | ≤7;当铺设固定道床且钢轨≥38kg/m时,≤9 |
第四百五十九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滑绳保护:摩擦式提升机发生钢丝绳滑动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九)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
(十)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十一)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运行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十二)液压系统应当具备温度、压力等监测保护功能。
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六十条 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第四百六十一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工作制动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
双卷筒提升机每个卷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第四百六十二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
(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
(三)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不得小于3。
2.在调整双卷筒提升机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表16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 减速度 | ||
|---|---|---|
| 提升减速度/(m·s-2) | ≤5 | |
| 下放减速度/(m·s-2) | ≥0.75 | ≥1.5 |
*$\text{A}_{\text{c}}\text{=g}\left( \text{sin}{\text{θ}\text{ }\text{+}\text{ }\text{f}{\text{∙}\text{cos}}\text{θ}} \right)$
式中:
$\text{A}_{\text{c}}$——自然减速度,m/s²;
g——重力加速度,m/s²;
$\text{θ}$——井巷倾角,(°);
$\text{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二)中的1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二)中的2为准。
第四百六十四条 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以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视频监视、载荷监测,并定时巡检。
(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全程采用手动操作的,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实现自动化运行的,运送人员时,必须有人值守。
(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六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六十六条 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提升机说明书。
(二)提升机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故障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或者巡检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六十七条 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
运行时应当有人值守。实现自动化运行的,可以不配备专人值守,但应当设视频监视并定时巡检。
第四百六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二)压缩腔需要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当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三)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保护装置动作后应当能自动报警并停机。
第四百六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二)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三)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
第四百七十条 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