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监控通信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其数据采集与传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实时上传数据。严禁对数据过滤、篡改或者屏蔽。
第五百二十六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和视频监视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和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矿井应当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绘制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和视频监视系统布置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及介质应当保存2年以上。图纸、技术资料应当保存2年以上。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视频应当保存1个月以上。
第五百二十七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视系统共用非物理层切片的同一网络和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电缆和含金属的光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新备用电源应当能保障电网停电后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4h;不能保障系统连续工作2h的备用电源,应当及时更换。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60s内自动投入工作。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视频监视系统的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矿调度室必须24小时有监控人员值班。
第二节 安全监控
第五百二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采掘工作面甲烷浓度超限报警、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控制功能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最远监控距离超过2000m时,可以由井下设备异地断电。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传感器、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主机和网络设备故障自诊断功能。
第五百二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五百三十条 矿井必须制定安全监控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护、使用与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矿井应当设立安全监控设备调校、使用和管理台账,及时注销报废残旧和淘汰的安全监控设备。
第五百三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半个月至少调校1次。激光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激光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半年至少调校1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定期调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半个月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至少测试1次。其他安全监控设备每半年至少调校或者测试1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五百三十二条 必须每天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井下安全监测工或者瓦斯检查工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五百三十三条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第五百三十四条 便携式激光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其他便携式安全监控仪器的调校和维护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五百三十五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
第五百三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值必须符合表19的要求。
表19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值
| 设置地点 | 报警 浓度/% | 断电 浓度/% | 复电 浓度/% | 断电范围 |
|---|---|---|---|---|
|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 ≥1.0 | ≥1.5 | <1.0 |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 ≥1.0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突出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0.5 | ≥0.5 | <0.5 |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0.5 | ≥0.5 | <0.5 |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 ≥1.0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采煤机 | ≥1.0 | ≥1.5 | <1.0 | 采煤机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 ≥1.0 | ≥1.5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全风压供风的双巷掘进的进风巷除外 |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 ≥1.0 | ≥1.0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全风压供风的双巷掘进的进风巷除外 |
|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 ≥0.5 | ≥0.5 | <0.5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 ≥0.5 | ≥0.5 | <0.5 |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 ≥0.5 | ≥1.5 | <0.5 |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电源 |
|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 ≥1.0 | ≥1.0 | <1.0 |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 ≥1.0 | ≥1.0 | <1.0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 ≥1.0 | ≥1.5 | <1.0 | 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
| TBM | ≥1.0 | ≥1.0 | <1.0 | 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
| 突出煤层施工钻孔下风侧 | ≥1.5 | ≥1.5 | <1.0 | 钻机周围20m范围及下风侧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机电设备硐室及永久避难硐室 | ≥0.5 | |||
|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 | ≥0.5 | ≥0.75 | <0.5 |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采(盘)区回风巷 | ≥1.0 | ≥1.0 | <1.0 | 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总回风巷 | ≥0.75 | |||
|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 ≥0.5 | ≥0.5 | <0.5 |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特种车辆等以防爆蓄电池为动力装置的设备 | ≥0.5 | ≥0.5 | <0.5 | 蓄电池非本质安全型输出电源 |
|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柴油动力设备 | ≥0.5 | ≥0.5 | <0.5 | 车辆动力 |
| 井下煤仓 | ≥1.5 | ≥1.5 | <1.5 | 煤仓上口附近30m内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 ≥1.5 | ≥1.5 | <1.5 |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 ≥0.5 | |||
|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 | ≥0.5 | ≥1.0 | <0.5 | 瓦斯抽采泵站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
|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排放口下风侧栅栏外 | ≥1.0 | ≥1.0 | <1.0 | 抽采工作面、回风流及排放口下风侧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
第五百三十七条 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实现甲烷电闭锁。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
(三)突出矿井和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四)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五)突出煤层施工钻孔下风侧5~10m范围内。
(六)机电设备硐室和永久避难硐室进风侧3~5m范围内。
(七)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带式输送机上风侧10~15m范围内。
(八)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九)采(盘)区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
(十)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下风侧3~5m范围内。
(十一)煤仓上口下风侧和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
(十二)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十三)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及排放口下风侧栅栏外。
(十四)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
其他需要增设安全监控的地点及传感器类型、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和回风隅角。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和进风分风口处。
(三)采(盘)区回风巷。
(四)总回风巷。
第五百三十九条 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TBM等必须设置具有断电闭锁功能的甲烷断电仪。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机机载断电仪的甲烷浓度以及采煤机开停等监控数据应当接入安全监控系统。
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具有断电闭锁功能的甲烷断电仪,或者无线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一)梭车、锚杆钻车。
(二)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三)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第五百四十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入口10~15m、掘进工作面进风分风口进风方向10~15m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每一个采(盘)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必须设置风压传感器。
第五百四十一条 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必须设置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还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采(盘)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当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0024%。温度报警值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行驶防爆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柴油动力运输设备的巷道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报警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进风巷中的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10~20m范围内应当设置一氧化碳、温度和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报警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001%。温度报警值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应当设置二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采用二氧化碳防灭火的采煤工作面应当设置二氧化碳和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充电硐室应当设置甲烷、氢气、一氧化碳、烟雾和温度传感器。甲烷报警和断电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5%;氢气报警和断电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5%;一氧化碳报警和断电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0024%;温度报警值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断电范围为充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电源。
第五百四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第五百四十三条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当设置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本人标识卡唯一性的装置,异常时报警。
第五百四十五条 矿调度室值班员应当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
第四节 通信
第五百四十六条 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
第五百四十七条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一)选呼、组呼、全呼等。
(二)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
(三)短信收发。
(四)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
(五)录音和查询。
第五节 视频监视
第五百四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当设置摄像仪:
(一)探放水、瓦斯抽采和冲击地压卸压钻孔井下施工地点。
(二)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
(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临时避难硐室。
(四)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
(五)主井、副井及风井井口。
(六)煤仓和矸石仓上下口。
(七)抽采瓦斯泵房、主要通风机房、提升机房、调度室。
第五百四十九条 视频监视系统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具有显示、报警、存储和查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