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五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查清构造、瓦斯、水文地质、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冲击危险性、采空区等建设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或者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当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并配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第六十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平硐)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所在垂直面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井筒(平硐)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六十一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六十二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照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六十三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六十四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六十五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深入稳定的不透水基岩10m以上。
(二)施工第一个冻结孔时,应当在到达设计冻结深度30m前,开始取芯核实地层。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位和顶角,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
(七)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八)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九)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
(十)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一)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二)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三)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四)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或者硐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充填高度应当超过巷道或者硐室顶板以上不少于100m。
(十五)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浆、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等胶凝材料将冻结孔、测温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六十八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井轴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六十九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七十二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井壁下沉安装、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井壁底或者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七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³/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十四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七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六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七十七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七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七十九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孔口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等安全设施,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八十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八十一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石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下料孔终孔位置应当设置在不透水的稳定岩层内,与已有巷道及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二)下料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
(三)下料孔必须设置内外套管,外管与钻孔孔壁间应当使用水泥浆固管。
(四)揭露下料孔前应当按照规定探放水,发现涌水应当采取注浆堵水措施。
(五)定期检查内管的磨损情况,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八十三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八十四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TBM盾体、一运输送机卸料口、除尘风机出风口等处应当设置瓦斯检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当自动断电、停止作业。
(二)TBM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矿井提升运输能力。分块设计的部件,分块之间应当采用螺栓连接。
(三)TBM脱困扭矩不应小于额定扭矩的1.5倍。
(四)应当采用自动导向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
(五)刀盘和一运、二运输送机应当配备启动语音报警和急停装置。
(六)应当配备机载灭火器或者其他消防系统。
(七)大倾角(坡度大于±10°)掘进时,设备人员通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八十五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六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八十七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八十八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八十九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九十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九十一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九十二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九十三条 井筒施工开工前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建设期间全部用电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分接其他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的,必须有一回路电源线路符合上述要求,另一回路可以引自其他电源,或者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井筒开凿落底前,矿井必须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并且地面永久变电所投入使用或者临时变电所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矿井短路贯通后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时,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系统。采区巷道施工前井下永久变电所应当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条 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
(二)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3层。
第九十五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悬吊钢丝绳、悬挂装置及天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并设电气闭锁,其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均不小于最大静力矩的两倍。
(二)悬挂吊盘和模板的凿井绞车应当采用变频电控,并安装钢丝绳张力在线检测报警装置。
(三)悬吊钢丝绳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 用途分类 | 安全系数的最小值 |
|---|---|
|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 6 |
|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 5 |
|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 6 |
(四)在用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小于5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10;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8。
(六)凿井绞车的卷筒和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小于20。
第九十六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 序号 | 井筒内设施 | 间隙/mm |
|---|---|---|
| 1 |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 ≥150 |
| 2 |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 ≥100 |
| 3 |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 ≥200 |
| 4 |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 ≥300 |
| 5 |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于500m |
≥500 ≥600 ≥800 |
| 6 |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 ≥100 |
| 7 |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 ≤150 |
第九十七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四)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五)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六)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text{v=0.25}\sqrt{\text{H}}
式中:
$\text{v}$——最大提升速度,m/s;
$\text{H}$——提升高度,m。
(八)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text{v=0.4}\sqrt{\text{H}}
(九)在过卷行程内可以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3确定的值。
表3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 提升速度/(m·s⁻¹) | 4 | 5 | 6 | 7 | 8 |
|---|---|---|---|---|---|
| 过卷行程/m | 2.38 | 2.81 | 3.25 | 3.69 | 4.13 |
(十)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十一)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º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º的天轮不小于40。
第九十八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²,严禁超员。
第九十九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一百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一百零一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一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第一百零五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³/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³/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一百零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一百零七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一百零八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一百零九条 建井期间,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筒掘砌期间,应当设置瓦斯、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吊盘、井口、翻矸平台和提升机房应当安装视频监视系统。
(二)井筒揭煤瓦斯超限后,应当断开井筒及井口20m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掘砌期间提升信号系统应当采用本质安全型信号装置。
(三)井筒落底后进入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安全监控、通信联络等系统。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前,必须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