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采掘
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
1.带宽小于或者等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2m;带宽大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5m。
2.巷道顶为拱形结构时,拱脚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3.上输送带距离巷道顶板支架、锚杆、锚索等金属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三)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四)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4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 巷道类型 | 顶部/m | 两侧/m | 备注 |
|---|---|---|---|
|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 0.3 |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 | |
| 输送机运输巷道 (B≤1.4m) | 行人侧: 0.7 检修侧: 0.5 |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 | |
| 输送机运输巷道 (B>1.4m) | 行人侧: 0.8 检修侧: 0.6 | (同上) | |
|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 0.3 | 0.3 |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 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 4.0m |
|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 0.5 | 0.85 |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 0.1m,外侧加宽不小于 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 5.0m |
|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 0.5 | 0.5 |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照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
| 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 0.3 |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车辆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先探后掘,制定探查老空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老空区范围不清,水、火、瓦斯和顶板垮落等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用钻探、物探进行探查,应当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先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甲烷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设计时速200km/h的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和重载铁路的安全煤柱。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一百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80%,且不得小于9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三)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当加强支护。
(五)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不得用于起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以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以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岩层确定、弱化方案、工器具配置、劳动组织、安全措施、效果监测或者评价方法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³/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
(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³/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实现自动切换,供电系统必须可靠。
(二)开采单元内只允许1个掘进支巷、1个隔离支巷、1个充填支巷同时作业。
(三)掘进支巷作业及煤流运输系统必须采用机械化工艺。
(四)工作面运输巷与各支巷连接处,必须加强支护。
(五)必须明确充填体强度,并确保接顶。
(六)严禁在强冲击地压危险区、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掘进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1.5m³/min的区域使用。
(七)应当设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当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孔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当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业专家论证。
(二)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以采用多条回采巷道共用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四)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回采水枪应当使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小于10m。对使用中的水枪,每3个月应当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
(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件下作业。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者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当加高挡板或者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的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八)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
(四)容易自燃煤层。
第三节 采掘机械
第一百四十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有链牵引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头安设采煤机限位装置,并检查刮板输送机的中部槽、偏转槽、过渡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者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当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等设备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后,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掘锚机或者带钻臂连续采煤机采用机载钻架进行支护作业前,应当将本机的截割部闭锁。
(八)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四十三条 使用侧卸装岩机、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三)侧卸装岩机、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四十四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信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照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本井田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照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第五节 井巷和硐室维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保证井巷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当不能满足时,应当停止受影响区域的采掘作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地点风速不应低于0.25m/s,维修作业应当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独头巷道维修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二)作业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
(三)严禁空顶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循环距离施工,顶、帮、底顺序修复,不得同时作业。
(四)金属支架支护井巷需要加固维修时,应当先进行临时支护。
(五)维修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倾斜井巷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筑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仓、溜煤(矸)眼设计、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进行合理设计。煤仓形状,煤仓放水孔,仓壁缓冲、清理及疏通装置等应当满足防堵防溃要求。
(二)严禁煤仓兼作流水道,煤仓上口应当高于巷道底板。煤仓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引流等措施。煤流中水量较大时应当采取煤水分离措施。
(三)工作面转载机等地点应当安装破碎机,煤流运输系统应当安设除铁器,煤仓入口应当安装箅子,推广应用异物识别等技术,严防大块煤矸和铁器、木料等杂物进入煤仓。
(四)煤仓应当安装视频监视、人员接近预警、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煤位计等监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接入视频监视、安全监控等系统,对积煤异常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报警。
煤仓装载量、空仓量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放空时应当采取防止风流短路的措施。
(五)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应当制定煤仓溃仓专项处置方案。
处置堵仓时,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应当采用固定机械方式疏通;爆破处理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九十六条有关要求。
处置溃仓时,严格执行专项处置方案,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严防发生二次溃仓事故。
(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严禁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倾斜巷道严禁布置在巷道下山方向。推广应用给煤装置远程控制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