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
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瓦斯防治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一)突出矿井,是指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突出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³/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
5.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
(三)低瓦斯矿井,是指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瓦斯矿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已开拓各采(盘)区开采煤层及厚度0.3m以上的邻近煤层(距开采煤层上方8倍煤厚的煤层和下方20m的煤层)的瓦斯基本参数,包括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吸附常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以及开采煤层的抽采半径等。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厚度0.3m以上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九十条 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揭露新煤层,以及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3m³/min或者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1m³/min时,应当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
(二)启用密闭区、盲巷等区域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加强对采空区瓦斯爆炸风险的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四)必须建立健全并实施通风瓦斯定期分析制度、制定防范措施。
(五)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揭露煤层、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封闭和启封等重点作业环节必须做好瓦斯监测,强化瓦斯防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作业;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³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照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采用“一风吹”,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就地或者远程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3m以上煤层时,必须探明煤层的准确位置,必须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以外开始施工探煤钻孔,探煤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前探钻孔或者瓦斯治理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第二百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当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以按照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1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
(二)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机电材料硐室、破煤岩作业点、安装有在用非本质安全型机电设备的回风巷道、采空区密闭墙外、停风地点栅栏外、冒高超过0.5m的高冒点等瓦斯可能积聚或者浓度可能超限的地点应当纳入人工(机器人)检查或者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的范围,检查或者监控的内容、方式、频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定。
(三)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不再进行人工瓦斯检查。
(四)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七)矿领导、科(区、队)长、班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流动电(钳)工、防突工、探放水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百零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抽采达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并抽采达标: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m³/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³/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³/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³/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³/min。
第二百零三条 抽采瓦斯泵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当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实现抽采泵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班,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当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以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以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为: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第二百零五条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非本质安全型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必须具有自动监控瓦斯浓度功能的装置,进入抽采泵的瓦斯浓度必须高于25%或者低于2%、煤尘浓度不得高于1g/m³,否则不得使用干式抽采。采用干式抽采必须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在抽采泵出气侧管路及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瓦斯利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尘爆炸防治
第二百零六条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对开采煤层至少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零七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开采煤层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岩粉棚或者经专项安装设计的机械式自动隔爆装置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二百零八条 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棚水量、岩粉棚岩粉量、机械式自动隔爆装置的气体压力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百零九条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