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冲击地压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测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鉴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和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测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
(二)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五)井田范围内发生震级ML2.0以上矿震事件。
第三百三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根据地质条件进行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级分为无、弱、中等、强四类。
第三百三十三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冲击地压评估工作,评估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在建设期间完成冲击地压煤层鉴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必须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根据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或者载荷类型等因素划分冲击地压类型,根据类型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
冲击地压区域防治包括区域危险性评价、区域监测分析和区域防冲措施等内容。
冲击地压局部防治包括局部危险性评价、局部监测预警、局部防冲措施、冲击地压预警解危和效果检验等内容。
区域和局部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与区域:无冲击危险性、弱冲击危险性、中等冲击危险性、强冲击危险性。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局部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负责组织开展,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等级和区域进行管理。
在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百三十五条 矿井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的专业防冲队伍和装备。新任职的防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防冲或者采掘工作经历。大型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相关防冲措施。
(三)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监测预警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煤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
(四)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
(五)应当根据防冲设计的安全开采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六)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煤柱留设、开采速度、生产能力、监测预警、卸压措施、冲击地压预警解危及效果检验、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开采强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开拓巷道、新建准备巷道不得布置在强冲击地压煤层中。
(二)同一采(盘)区同一翼相邻工作面不得回采与掘进同时进行。
(三)严格按照顺序开采,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百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防冲预测图。防冲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等值线、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厚硬岩层厚度等值线和距离开采煤层等距线、能量大于10⁴J微震事件位置、多煤层开采遗留煤柱、地表沉降系数等值线、冲击破坏区域等标注在图纸上,每月更新1次。
第三百三十九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百四十条 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冲击地压参与的复合灾害一体化防治技术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 区域防治
第三百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区域评价包括煤层、水平、采(盘)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区域监测与防冲措施。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日常区域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分析,区域监测必须覆盖矿井采掘影响区域。区域监测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在采取措施后,各监测值均在预警临界指标以下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三百四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合理确定开拓巷道方向、层位与间距。
新建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第三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部署时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盘)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二)强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三)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或者小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四)同一采(盘)区上下层同时开采时,其中一层必须在保护层下(上)开采,水平投影距离应当符合本条(一)规定。
(五)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或者安排2个以上扩修点同时作业。
第三百四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中等以上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开采保护层。
(二)同一煤层开采时,应当合理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工作面的开采顺序。
(三)中等以下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时,应当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
(四)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或者充填开采方法。
(五)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三百四十六条 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考察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时效。
(二)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其他防冲措施。
第三百四十七条 开采原生煤体且采动裂隙带范围存在单层厚度大于30m或者连续层厚度大于50m的坚硬岩层、发生过上覆厚硬顶板主导冲击地压的区域,应当论证采用地面井压裂或者井下长距离定向钻孔压裂弱化顶板的可行性。
地面井压裂顶板和井下长距离定向钻孔压裂顶板防治冲击地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裂顶板前,应当分析确定需要压裂岩层的目标层位、压裂范围和施工参数,应当评估压裂对巷道支护的影响。
(二)压裂顶板时,应当避免在开采区域出现压裂盲区,已经掘进完成的工作面,压裂期间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点到压裂位置的直线距离:地面压裂不得小于500m、井下压裂不得小于100m。
(三)压裂顶板后,采掘工作面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其他防冲措施。
第三节 局部防治
第三百四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局部评价)。局部评价包括采掘工作面、大巷和硐室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局部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局部监测与防冲措施。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采取卸压等治理措施降低冲击危险性,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评价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采取加强支护、煤层预卸压等措施,并根据防冲要求确定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
第三百四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局部监测必须覆盖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且受采掘扰动或者构造影响的区域。
第三百五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预警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实施冲击地压解危防冲措施。
停产3天以上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应当根据冲击地压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局部防冲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钻孔卸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止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
(三)采用煤层注水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四)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岩层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
第三百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非冲击地压煤层,在3面以上被采空区所包围区域开采或者回收煤柱前,应当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百五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m以上、长度在1000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他应力集中区域。
(二)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特殊情况留有底煤区域。
(三)采掘工作面过旧巷区域。
(四)巷道扩修作业区域。
(五)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巷道距离贯通点或者错层交叉点前50m区域时。
(六)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卸压作业时。
(七)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时。
第三百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人员。撤离冲击地压解危地点的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m。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预警临界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节 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
第三百五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并满足支护距离要求,弱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70m;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120m。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稳定性要求,严禁采用刚性支护。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局部补强除外)。采用液压支架时,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来压特征确定支架选型、工作阻力和支护参数。
有底板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底板防冲措施。
第三百五十七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厚煤层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遇顶板破碎、自然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时,应当制定冲击地压与巷道冒顶复合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采用锚杆锚索和可缩支架(包括可缩性棚式支架、液压支架等)复合支护形式加强支护。
第三百五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分区、分类、分时段”进行限员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限员范围为工作面及两巷超前300m内,掘进工作面限员范围为迎头及其后方200m内。
(二)采煤工作面在生产班限员16人,检修班限员40人。
(三)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300m范围内,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生产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人员。
(四)掘进工作面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除临时监管人员外,施工截割、支护、迎头超前预卸压等关键工序期间,限员9人,施工其他工序期间限员15人。
(五)在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进行扩巷、巷修及卸压防冲作业时,限员9人。
第三百五十九条 进入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三百六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m,躲避时间不得小于30min。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