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五十条 建设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三)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审批、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建设期间应当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
(七)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五百五十一条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边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露天煤矿工作5年以上、具备相应的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按照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且应当不少于3人。
(二)专职边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从事露天煤矿工作3年以上,具备采矿、地质或者测量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三)应当配备采矿、地质(边坡)、机电等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应当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配备爆破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或者安全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百五十二条 必须对外委剥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外委剥离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外委剥离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外委剥离工程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转包。
(二)外委剥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配备具有采矿、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2.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是剥离工程承包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五百五十三条 应当每月绘制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
第五百五十四条 应当加强智能化建设,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必须具备状态监测、周边人员设备环境监测、故障检测、自动避让和紧急停车功能。
(二)采用间断式或者半连续开采工艺的露天煤矿,应当安装具有卡车卫星定位调度、车辆防碰撞预警、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的车辆安保系统。
(三)应当建立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出入口全覆盖的视频监视系统。
第五百五十五条 相邻露天煤矿存在边坡压煤且具备联合开采条件的,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联合开采方案设计,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百五十六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五十七条 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五十八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五十九条 应当为入坑人员配备具备人员定位功能的标识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六十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积水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六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六十二条 机械设备内有特低电压以上供电、用电设备时,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六十三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六十四条 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五百六十五条 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四)遇有8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第五百六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第二章 钻孔爆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六十七条 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雷管应当采用数码电子雷管。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二节 钻孔
第五百六十九条 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0的要求。
表20 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m)
| 台阶高度 | \<4 | 4~10 | 10~15 | ≥15 |
|---|---|---|---|---|
| 安全距离 | 1~2 | 2~2.5 | 2.5~3.5 | 3.5~6 |
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七十条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七十一条 钻机在穿过架空线、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大于300m时,应当落好钻架,并由专人指挥。
第三节 爆破
第五百七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七十四条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照拒爆处理。
(四)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五)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路。
(六)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及车辆后,方可连接起爆网路。
第五百七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三)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四)二次爆破:炮孔爆破不得小于300m。
第五百七十七条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第五百七十八条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m)
| 设备名称 | 深孔爆破 | 浅孔及二次爆破 | 备注 |
|---|---|---|---|
| 挖掘机、钻孔机 | 30 | 40 |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
| 风泵车 | 40 | 50 |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 信号箱、电气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 30 | 30 | 小于此距离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 高压电缆 | 40 | 50 | 小于此距离应当拆除或者采取保护措施 |
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七十九条 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
第五百八十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八十一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照下式计算:
\text{R=}\left( \frac{\text{k}}{\text{v}} \right)^{\frac{\text{1}}{\text{a}}}\text{∙}\text{Q}^{\text{m}}
式中:
$\text{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text{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text{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text{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振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第五百八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八十三条 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两种方法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四)根据炮孔升温速率确定装药时间和爆破孔数。
(五)火区爆破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
第五百八十四条 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当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二)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三)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二)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三)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不少于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第三章 采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严禁“掏根”式开采。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八十八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八十九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九十条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第五百九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³。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者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九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正铲)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卡车可以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当由勺斗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厢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卡车里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第五百九十三条 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卸载时,勺斗斗底板下缘距受料斗不得超过0.8m。严禁高吊铲斗卸载。
(二)自移式破碎机突出部位距单斗挖掘机机尾回转范围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九十四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反铲上挖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下挖作业时,履带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六)严禁装载铁器等异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
第五百九十五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运输时,两者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九十六条 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矿调度室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者掘沟遇水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九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必须由供电人员处理,确认上一级开关无电时,方可进行检修。
第三节 破碎
第五百九十八条 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二)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三)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四)卸车平台应当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并有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五)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必须符合设计。
第五百九十九条 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和吊运大块物料时,非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二)清理破碎机堵料时,必须采取防止系统突然启动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百条 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六百零一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作业和走行。
第六百零二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按照规定发出设备启动安全警示信号后方可开机。
(二)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三)严禁挖掘卡堵和损坏输送带的异物。
(四)调整位置时,必须设地面指挥人员。
第六百零三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可能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
(二)各单机间应当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第六百零四条 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二)变坡点必须设缓坡段。
(三)当行走路面处于路堤时,距路边缘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设计。
(四)地面必须设专人指挥、监护,同时做好呼唤应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时,必须重新确定行进路线或者处理路面。
(六)严禁使用行走靴移动电缆。
第六百零五条 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第四章 运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六百零六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设防护设施。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当符合表22的要求。
表22 铁道线路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
| 机车种类 | 限制坡度/‰ | 固定线(曲线半径/m) | 半固定线(曲线半径/m) | 装车线(曲线半径/m) | 排土线(曲线半径/m) |
|---|---|---|---|---|---|
| 蒸汽机车 | ≤25 | ≥200 | ≥150 | ≥150 | 向曲线内侧排弃 ≥300; 向曲线外侧排弃 ≥200 |
| 电力机车 | ≤30 | ≥180 (困难情况 ≥150) | ≥120 | ≥110 | (同上) |
| 内燃机车 | ≤30 | ≥180 (困难情况 ≥150) | ≥120 (困难情况 ≥110) | (同上) |
第六百零七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者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当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零八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照表23的要求加宽。
表23 铁道线路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值
| 曲线半径R/m | 轨距加宽值/mm |
|---|---|
| R≥350 | 0 |
| 350>R≥300 | 5 |
| 300>R>200 | 15 |
| R≤200 | 20 |
第六百零九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当保持同一水平。道岔应当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当保持完好。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text{h=7.6}\frac{\text{v}^{\text{2}}}{\text{R}}
式中:
$\text{h}$——外轨的超高度,mm;
$\text{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text{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六百一十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照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按照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照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照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得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二节 公路运输
第六百一十一条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第六百一十二条 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二)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
(三)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四)各运输道路弯道、坡道、交叉路口等特殊路段应当设置反光或者自发光路标、限速等警示标识。
第六百一十三条 无人驾驶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人驾驶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无人驾驶卡车卫星定位调度系统,调度系统具备一键急停功能,矿调度室能够与无人驾驶卡车进行实时通信。
(二)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范围应当确保具有足够强度和稳定的信号,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三)无人驾驶区域生产指挥车辆与辅助生产设备应当安装无人驾驶交互终端,行驶过程中与无人驾驶卡车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0m,作业期间保持无人驾驶交互终端全程开启。严禁未安装交互终端的车辆设备进入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区域。
(四)无人驾驶卡车车速不得超过40km/h。
(五)无人驾驶卡车在交叉路口、30m范围内有轨迹交汇时应当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30km/h。
(六)无人驾驶卡车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上、下设备和进行维修作业。
第六百一十四条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载、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应当为矿用卡车让行。
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雾天或者烟尘影响视线时,必须开启雾灯或者大灯,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者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一十七条 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
(三)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四)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一十八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
(二)输送带安全系数取值参照本规程第四百一十条。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当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一十九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运时应当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当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
第六百二十条 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二)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当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必须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四)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防护设施。
(五)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六)带式输送机沿线应当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第六百二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第五章 排土
第六百二十二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当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四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照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六百二十五条 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2人操作,操作人员位于车厢内侧。
(五)采用机械化作业清扫自翻车,人工清扫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六)卸车完毕,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六百二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为8m。
3.台阶高度16~20m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照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
(三)应当按照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排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载物料时,矿用卡车应当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六百二十八条 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二)严禁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三)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第六百二十九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第六百三十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照明。
第六章 边坡
第一节 滑坡危险性鉴定
第六百三十一条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至少每年开展1次滑坡危险性鉴定,鉴定对象包括非工作帮边坡、端帮边坡、工作帮边坡、外排土场边坡、内排土场边坡和复合边坡。
(二)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应当分析近1年边坡监测数据。
(三)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应当对边坡进行安全分区,界定稳定边坡、基本稳定边坡、欠稳定边坡和不稳定边坡。
(四)应当提出欠稳定边坡和不稳定边坡的防治措施及建议。
(五)应当根据采剥计划对新揭露边坡及地层情况有显著变化的区域边坡开展边坡工程地质补充勘察工作,编制年度边坡工程地质补充勘察报告。
(六)应当开展年度边坡岩土体物理力学实验,至少每年更新1次边坡岩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参数。
(七)当存在崩塌、塌陷、泥石流等安全风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滑坡危险性鉴定。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三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出现滑坡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影响区域内的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发生滑坡的,应当进行专门的滑坡危险性鉴定与治理工程。
第二节 监测预警
第六百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监测预警全覆盖。
监测预警系统应当具备自动实时在线预警功能和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功能。
第六百三十七条 应当编制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企业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
第六百三十八条 边坡监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监测边坡表面位移。
(二)结合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情况,宜监测边坡内部位移、地应力、爆破振动、降雨量、地下水、地表水等项目。
第六百三十九条 边坡监测设备的选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边坡和危险边坡必须采用边坡雷达进行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1.雷达监测点的选址应当远离电磁干扰区域和雷击区,同时避开振动干扰及地表沉陷区域。确保雷达布设位置地基稳定,并与观测目标之间保持通视。
2.边坡雷达与目标边坡的最远距离不得超过4km,水平监测范围覆盖的角度应当不大于120°。
3.监测精度必须优于1mm,单次测量周期不大于10min。在1km处的距离向分辨率不大于0.5m,方位向分辨率不大于5mrad。
(二)其他区域边坡采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进行监测时,应当每隔200~400m布设1条监测线,但不得少于3条监测线,每条监测线上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
第六百四十条 边坡监测预警值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依据年度滑坡危险性鉴定结果设置下一年度预警值。
(二)监测预警值应当至少每半年动态更新1次;当发现边坡地质条件存在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滑坡事故时,必须及时更新监测预警值。
第六百四十一条 严禁过滤、篡改或者屏蔽边坡监测数据。
第三节 边坡管理
第六百四十二条 应当建立边坡巡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
(二)应当每天巡视采场及排土场重点边坡和危险边坡,并做好巡视记录。
(三)在雨季和冻融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边坡巡视频次。
(四)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及时设立明显标志牌,并撤离影响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百四十三条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严禁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四)到界台阶应当及时进行清扫处理,防止浮块或者活石滚落;不具备清扫条件的,应当在下部台阶坡脚处设置挡土墙。
第六百四十五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建设前,应当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二)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当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三)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 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六条 应当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对地下水、地表水和降水可能对采场、排土场、工业广场等区域造成的危害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每年初必须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及措施,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
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并进行防排水设施的联合试运转。
第六百四十七条 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照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四十八条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第六百四十九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作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六百五十一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二条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供配电场所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百五十三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四条 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五条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六条 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且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当限制在200A以内,必须装设两段式中性点零序电流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还应当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第六百五十七条 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示牌。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五十八条 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场变电站应当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站的门应当向外开,门口悬挂警示牌。
(二)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三)必须对变电站、移动变电站、开关箱、分支箱统一编号,门必须加锁,并设安全警示标志。变电站内的设备应当编号,并注明负荷名称,必须设有停、送电标志。
(四)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五)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2周巡视1次。
(六)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第六百五十九条 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条 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当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二)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²,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²。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
(三)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对于直线杆,上下横担的距离不得小于800mm;对于转角杆,上下横担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当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四)架空线下严禁停放矿用设备,严禁堆置剥离物和煤炭等物料。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必须符合表24的要求。
表24 架空线与地面及设施的安全距离(m)
| 电压等级/kV | \<1 | 1~10 | 35 |
|---|---|---|---|
| 采场和排土场 | 6 | 6.5 | 7 |
| 人难以通行和地面运输必须通行的地点 | 5 | 5.5 | 6 |
| 台阶坡面 | 3 | 4.5 | 5 |
| 配电线和接触网的平面交叉点 | 2 | 2 | 3 |
| 铁路与配电线路的平面交叉点 | 7.5 | 7.5 | 7.5 |
第六百六十二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5 设备距离架空线的安全距离
| 电压等级/kV | 最小距离/m |
|---|---|
| ≤6 | 0.7 |
| 10 | 1.0 |
| 35 | 2.5 |
| 66 | 3.0 |
| 110 | 3.5 |
第六百六十三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者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六十五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 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二)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六)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设备碾压电缆。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六十七条 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必须装设接地保护;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装设接地保护。
第六百六十八条 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六十九条 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气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二)运行中每年至少对保护做1次检验,漏电保护6个月1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七十条 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七十一条 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以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七十三条 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当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²/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35mm²的钢绞线。
(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接地线作电源线。
(四)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
(五)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
(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百七十四条 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七十五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四)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百七十六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电记录。
(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
(四)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百七十八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者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第六百七十九条 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八十条 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以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八十一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5倍。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者装电缆的钢管应当接地。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当装设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与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铁脚应当并联一起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低压配电应当采用TN—S系统。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当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八十四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当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六百八十五条 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矿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第九章 设备检修
第六百八十六条 可移动设备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放能量。
(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六)检修需要刚性支撑时,必须采取防止支撑滑移的安全措施。
(七)夜间检修作业应当有良好的照明。
第六百八十八条 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第六百八十九条 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第六百九十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五)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七)使用气瓶前必须检查压力表,确保完好无损。
第六百九十一条 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绳索挂2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
(三)2台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四)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第六百九十二条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
第六百九十三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
(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